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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65号2024-02-08

    2024.02.15 | admin | 102次围观

       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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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泽镇西岑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4〕25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西岑村、西岑村2、9、6、3、10、12、4、1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北至沪青平公路,南至莲金支路

      二、用途:道路广场用地(青浦区练西公路(沪青平公路-莲金支路)改建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所属村委会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02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沪青预征地告〔2024〕第65号2024-02-08

       

      联系人:周园、钱献宾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33861923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4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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