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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一对情侣闹分手,男方起诉索还恋爱赠与钱物

    2024.01.27 | admin | 128次围观

      悉心“调”耐心“解”,当日立案当日结

      1月17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巧用“云调解室”,实现案件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场履行,化解一起男女朋友双方因恋爱期间赠与钱款、物品引发的纠纷。既避免了当事人往返奔波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又高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黄某与陈某相识于2017年,双方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黄某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与陈某交往。黄某为能与陈某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组建家庭,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亲情卡绑定交易的方式向陈某转账、代付款项共计10多万元。

      此外,黄某出于前述目的,于2022年3月5日为陈某购买一根价值3,990元的某品牌美发棒,于2022年5月18日为陈某购买一台价值6,399元的某品牌照相机,于2023年3月17日为陈某购买一款价值26,600元某品牌女款包。2023年4月27日,黄某与陈某感情破裂,双方断绝恋爱关系。黄某认为在与陈某恋爱期间为维护双方情感付出了较大代价,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赠与的款项和物品。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陈某认为,钱款往来发生在双方处于恋人关系期间,这些钱款和物品系黄某自愿赠与,且其也付出了感情,不同意返还。办案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求,找出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告知黄某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则认定为赠与,或者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是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也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同时告知陈某,在本案中,黄某在恋爱期间给陈某的部分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则应当存在返还受赠大额财物的义务。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在调解中,梁法官从情、理、法三方面向双方释明利害关系以及法律后果,并结合案件证据分析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的区别,建议双方多为以后生活着想,和平化解纠纷。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表示愿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当场返还部分钱款和物品给黄某,纠纷在当天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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