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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01.27 | admin | 143次围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九日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下称“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第三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建设。同时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用地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建筑控制区和二类建筑控制区(具体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划地新建住宅控制区图为准):

      (一)一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东以东外环,罗乐大桥,东升工业园河堤为界;西以环市西路、梅县进城大道为界;南以三角梅大高速公路、客天下旅游产业园东控制线、东升工业园南梅湖公路为界;北以嘉应大学北规划24米路和梅江区城北工业园北规划60米道路为界。面积约74平方公里。

      (二)二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一类建筑控制区以外,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面积约94平方公里。

      第五条 一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实施下列管理:

      (一)本规定实施后,本区域内不再新规划农村村民划地自建住宅用地。因城市建设、旧区改建等需要拆迁私人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方式;

      (二)已有的私人房屋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进行改造、修缮或建设;

      (三)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旧区改建范围的私人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四)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损毁的,可按政府灾后重建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本区内的农户住房困难问题,采取纳入城市居民城市住房保障系统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 二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按下列管理:

      (一)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二)在本区域内,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4米以上(含24米)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在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三)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规划批准占用耕地。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提倡合资统建公寓式或多户联壁式的住宅;

      (四)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村民划地新建住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七条 在二类控制区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自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自建住宅:

      (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

      (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兴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村民的意见。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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