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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2023.11.15 | admin | 305次围观

    关于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简化办事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19﹞30号)和《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天政办发﹝2018﹞74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细则中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1、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建造的农房,符合《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天政办发﹝2018﹞7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1目、第2目情形的,经实地核查,查清建房时间、权源依据、有无扩建(翻建)、应拆未拆等情况,填写《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核查意见表》(见附件),不再出具《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意见表》,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2、1994年4月19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农房,用地合法(持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证等),建设未经许可,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按现状予以确认(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根据《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意见表》,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3、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坐落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编制村庄规划的,视为符合规划。

    4、2014年3月27日前,农户在本村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规定限额标准的,以一宅计算。

    5、因地质灾害、下山脱贫等原因涉及跨村建(购)房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在安置地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原农村住房拆除(或村集体收回)等处置后,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安置地村的村民待遇办理建设与用地审批(房屋转移登记)。

    6、对不符合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条件的少批多建的农房,按批准的占地面积或《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意见表》确认的建筑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作出“超面积部分在今后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村庄规划实施、政府性项目建设时,无偿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土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的书面承诺。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7、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农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如果其地上有违法建筑的,由登记权利人按《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天政办发﹝2016﹞117号)办理房屋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8、房屋建于1987年1月1日后,已办理了土地或房产登记,但天井部分未确权登记,至今现状未改变的,仅办理房屋部分的不动产登记。

    9、原土地、房产登记记载信息,或用地审批、建设许可文件等已明确共有权人的,本次登记共有权人未发生变化,可由其中共有权人之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0、原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共有权人登记信息只有人数,未明确具体共有权人的,应根据土地登记时提交的审批资料,结合当时实际家庭成员,填写《承诺书》,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11、建房时间以房屋实际竣工时间进行界定,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12、原登记权利人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根据申请人的承诺,经公告无异议的,按身份证姓名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13、在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中,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农户申请,村两委同意,乡镇街道审核,可以缓交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缓交部分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未缴清前,不得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加快农村住房规划核实

    (一)核实办法

    1、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视为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不再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2、1994年4月19日至2014年3月27日期间实施建房的,对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以《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意见表》的形式进行确认;涉及违法补办的,不再出具《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认意见表》,根据补办手续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2014年3月27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后建房的,需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核实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筑定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果存在违法行为,要按县违法补办有关政策处置完毕后予以规划核实。

    (二)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农村住房竣工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住房竣工规划核实。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农村住房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问题。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住房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农村住房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小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城建办(或农办)、工作片、驻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人员组成。

    4、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积极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核查、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具体工作实施,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推行绩效挂钩考核制度,集中力量加快推进。

    2、紧盯目标任务。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9月底前确保完成2019年度目标任务的60%以上,力争完成70%以上,12月底100%完成2019年度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结合县政府的分解任务,倒排时间,压实责任,务必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3、规范操作程序。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和县属部门要坚持政策导向,确保权属调查真实、登记准确。按照“三改一拆”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逾期不办理违法补办、不缴纳有偿使用费的,依法予以拆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核查意见表

    附件:

    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核查意见表

    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房屋

    坐落

    批准用地面积

    批准建

    筑面积

    房屋层数

    实测用地面积

    实测建筑占地面积

    实测建

    筑面积

    房屋竣工时间

    有无扩建或翻建

    ¨无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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