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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房如何处理

    2024.02.27 | admin | 60次围观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房如何处理

      宅基地离婚时不可以分割,只是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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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是我国土地及其所附房屋转让的一项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房的转让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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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须依法进行。

      二、农村宅基地房流转困难,不宜以拍卖方式分割。

      根据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此为法院对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房屋以拍卖方式分割的法律依据。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尽早结束夫妻共有财产产权归属不明的状态,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该规定的适用应以房屋有完全的产权且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便捷地流转、交易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房,既无相应的产权证,相关法律及规定也明确其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而结合农村的现状,此类房屋在农村本地流转的可能性很小,若采取拍卖竞价的方式处理,将无人竞拍,房屋难以尽快处理,甚至将长期闲置、旧损贬值,不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应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一方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可见,在不宜以拍卖折价方式处理夫妻共有房屋时,可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由判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于离婚时农村宅基地房应该如何处理进行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还有问题可以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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