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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互换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兄弟宅基地纠纷解决办法

    2024.02.17 | admin | 103次围观

    兄弟互换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目录

    兄弟互换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

    兄弟宅基地纠纷解决办法

    农村土地互换纠纷

    兄弟三个为矛盾,基证一直没有分开怎么办?

    兄弟互换宅基地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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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宅基地纠纷解决办法

    兄弟宅基地纠纷解决办法如下:

    1、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是争议双方对自己权利处理的一种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无效;经过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申请第三者调解,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以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自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3、申请行政裁决,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后,未达成调节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

    对此行政裁决,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即发生法律效力;

    4、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对于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有关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查处理意见做出的处理决定;

    (2)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的人民政府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5、当事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互换纠纷

    农村承包土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的现象较为常见,而且引发纠纷者不少。

    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涉及一些具体问题致使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由于农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互换土地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因而,土地互换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互换未报发包方备案、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土地互换等情况都比较常见。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善良风俗,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以下2、3同)的互换当事人,虽有口头约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而产生纠纷的处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现实中,承包土地互换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互换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互换关系依法不成立或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关于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互换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

    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

    由此可见,承包土地互换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采取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3、关于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处理。

    在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纠纷中,有的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互换合同,就涉及对合同期限的认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要准确认定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分析土地互换的性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的精神,参照《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

    土地互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两者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

    其次,按农村习俗讲,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

    对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其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仅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

    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4、关于对不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换土地而产生纠纷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据此,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则不得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如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行为当属无效。

    但现实中,有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互换承包土地的情形,而且互换土地后,有的对所换土地重新进行治理,有的还在所换土地上从事建房、葬坟等永久性建设。

    此类纠纷在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

    按照法律规定,互换合同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土地,但返还土地必然涉及土地上的房屋、坟墓等建筑设施的处理问题。

    建设房屋一般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时,按农村习俗,坟墓不能随便迁移,所以,拆除房屋、迁移坟墓等将面临很多尴尬和困难。

    因此,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及减少涉诉信访情况发生等目的出发,处理此类案件应当着重进行协调和调解,使两个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涉案土地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从而尽可能维持土地互换现状。

    兄弟三个为矛盾,基证一直没有分开怎么办?

    一、兄弟宅基地纠纷解决办法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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