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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从业资格驾驶出事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3.11.22 | admin | 279次围观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车主们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除了为自己的爱车投保法定的交强险外,还纷纷投保交商业三者险,保额也在逐年加大。但很多车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常常认为如不幸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只要损失在保额范围内,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很多时候并非如此。

    案情回顾

    曾某甲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并搭载乘客钟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钟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认定,曾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涉案货车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曾某甲,而是曾某乙。交通事故发生时,曾某甲是为曾某乙开车,是在执行职务。曾某乙已为涉案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事故发生后,钟某将曾某甲、曾某乙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钟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判令曾某甲、曾某乙在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赔偿剩余的部分对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涉案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属于营运性质,驾驶人需具备货运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曾某甲仅持有C1驾驶证,没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此,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车的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曾某甲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才能驾驶涉案货车从事运输活动。但在事故发生时曾某甲并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即存在案涉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遂认定对于钟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免赔,由曾某甲、曾某乙(以曾某甲雇主身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货车是经营性运输车辆,曾某甲作为该车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没取得从业资格证,存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且某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也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的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事实上,各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都约定了若干免责情形,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若这些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就这些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提示和明确说明,这些条款则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车辆驾驶人或(和)车主承担。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有与本案类似的免责约定。因此,提醒广大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并不是只要投保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在驾驶运输车辆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前,应及时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以减少自身的风险负担。(杨彩珍庞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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